1.本项目氨氮、总磷排放执行《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重点工业行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》(DB32/1072-2007)表2标准,其余因子执行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8918-2002)表1一级A标准。在初步设计中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工艺,强化对氮、磷及有毒有害物的处理,确保尾水稳定达标排放。
2.满负荷运行时污染物年排放总量(本项目/全厂)核定为:
(一)水污染物:废水量≤2737/8212万吨,COD≤1368/4106吨(按50 mg/l计)、SS≤273/821吨(按10 mg/l计)、氨氮≤219/657吨(按8mg/l计)、总磷≤13.7/41.1吨(按0.5 mg/l计)、总氮≤410.6/1231.9吨(按15mg/l计)。